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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工商局出台10项措施服务我市“双转移”工作

来源:汕头日报 作者: 时间:2008-08-17 点击:

  本报讯(记者杨文兴)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》和市委、市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会议精神,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10项落实服务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工作措施。

    这10项措施包括:一是为企业迁移提供政策便利。对外地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的,为新设立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法定验资机构不受省内地域限制。迁移企业申请核发“筹建”执照的,可按规定予以批准。对省内迁入我市的企业,其经营项目属省以上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指标类、资质类、项目类的(与经营场所直接相关的除外),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予认可,先核发一年期营业执照,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文件或许可的变更手续。二是保护转移企业名称字号。冠省名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,允许保留使用企业名称,无需经名称核准机关再核准。外地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立企业,允许保留原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、字号和行业特点,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前可加新设立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,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直接核准。三是保护转移企业商标品牌。已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转移后,商标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变更的,在其商标注册证变更完成前,允许企业在认定的商品包装、装潢上继续使用“广东省著名商标”的字样。

    其他的七项措施包括:支持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。企业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(资金自筹)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以及个体工商户、自然人等,均可以成为公司股东。放宽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。为企业迁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。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,为企业迁移提供绿色通道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行申请、受理、审批一站式服务。严格执行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政策和政府产业政策。支持社团组织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交流合作,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。大力支持农村劳动力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。
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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